宣判 | 为修建矿场基建毁坏大片林地,这位老板公开道歉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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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土地案并作出宣判。
本次庭审采用了“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模式,该案是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大化法院首次使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大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大化县凤翔村某采石场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给被告单位大化县某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化某建材公司”)。为不影响矿场开采进度,该公司法定的代表人韦某某(本案被告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修建进场道路及基建建设,造成原有林地植被被大面积毁坏。
经查验,被毁坏的森林植被面积为1.7596公顷,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公益林。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
勘察现场照片
案件审理期间,大化法院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单位大化县某建材公司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
经法官释法说理,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深知自己犯下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赔付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最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调解协议。即被告单位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21008.32元,并在大化县电视台上就破坏森林植被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以道歉信的形式进行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大化某建材公司及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矿场基建,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大化县某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体现出大化法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更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司法践行。下一步,大化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指导,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等绿色条款,以追究生态民事责任为导向,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推进修复生态环境司法应用。
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等文件指出,中国的社会性质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革命现在阶段底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当前的政治形势是处在两个革命高潮之间,党的总任务不是进攻,而是争取群众,准备暴动。大会制定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实行土地革命、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革命纲领,并批判了“左”、右两种错误倾向,特别是盲动错误。由于过分强调工人成分,在随后召开的第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上,推举向忠发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主席。中共六大提出的革命任务基本上是正确的,对后来中国革命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大会的缺点是对中间阶级的作用、反动势力内部的矛盾缺乏正确的估计和政策,特别是对中国革命的长期性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意义等问题认识不足。
1978年8月16日至9月2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分三批召开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汇报会
1978年8月16日至9月2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分三批召开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汇报会。胡耀邦在会上强调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是个战略问题,要走群众路线才能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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